2019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几大忽略点

发布者:卓科知识产权     时间:2019-01-23

快到2月了,各企业正在抓紧进行2019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准备工作。但也有部分企业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还不是很了解,容易忽略一些细节而导致不能更好地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那么,今天我就来整理一些企业容易忽略的问题吧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只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吗?

 

   答: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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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仅仅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换言之,只要符合条件,非高新技术企业也有机会享受税收优惠哦,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可享受优惠!

 

二、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加计扣除的归集口径一样吗?

 

   答:研发费用的归集存在三个口径,分别是会计核算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差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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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意设计活动也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发活动”,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答: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四、万一研发失败了,但是研发费用已经发生了,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五、既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条件,能同时享受吗?

 

     答:财税〔2009〕69号 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所以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六、跨年度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是在发生当年加计扣除还是项目完结后一次性加计扣除?

 

    答:跨年度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允许在发生当年加计扣除,无需待项目完结后一次性加计扣除。

 

七、当年符合条件但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可以追溯享受吗?

 

    答: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八、委托研发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九、取得政府补助能否享受加计扣除?

 

    答: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税务处理时将其作为应税收入的,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税务处理时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的,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研发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文件附件2第14项规定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汇缴时享受。因此,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得享受。

 

十一、如果企业生产经营和研发共用的仪器设备等,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已经取消了关于折旧、摊销等项目的“专门用于”的字样,考虑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也会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也会用于非研发活动,《通知》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再强调“专门用于”。为有效划分这类情形,企业应对此类人员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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