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一封家书》被擅自改编,唱作人获赔30万!

发布者:卓科知识产权     时间:2018-11-27

今天说的这个案件,起因是云南俊发公司未经许可而使用歌曲《一封家书》并改编。随后,唱作人李春波将云南俊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侵权信息,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云南俊发公司向李春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6700元。此案对音乐作品改编权的认定作出了分析,亦是涉单首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判赔数额较高的案件。

 

原告李春波诉称,云南俊发公司未经其同意,使用其创作的知名歌曲《一封家书》制作视频,并将该视频在该公司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用于宣传促进其楼盘销售,侵犯了李春波对歌曲《一封家书》词曲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摄制权;搜狐公司在其网站中擅自发布上述视频,对云南俊发公司业务进行推广,与云南俊发公司共同侵犯了李春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被告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被告云南俊发公司辩称,涉案视频中的歌词均是书信常用语,而非李春波创作的专有词汇,涉案视频与歌曲《一封家书》创作的时代、背景、传达的情感等不同,曲谱也有所不同,故不构成侵权。

 

被告搜狐公司辩称,涉案视频是由用户上传,其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且不存在侵权的主观过错,亦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视频中的歌曲是否构成对《一封家书》词曲的改编,以及如果侵权成立,判赔数额应如何确定。

 

第一,涉案视频的歌曲是否构成对歌曲《一封家书》的改编。本案中,在歌词部分,涉案视频歌词与《一封家书》歌词均采用了家书的格式,将家书形式与歌词结合起来用作音乐表达,开头和结尾处部分歌词相同,且表达了同样的思乡情感;同时,涉案视频歌词中又加入了体现独创性表达的新的叙事内容,因此涉案视频歌词在原有歌曲独创性表达基础上,形成了新的表达,构成对原歌词的改编。对于曲谱部分,涉案视频曲谱与《一封家书》曲谱的起音、落音、骨干音以及旋律均基本相似,歌曲风格、旋律走向亦相似,但部分旋律也存在明显差异,并加入了说唱的形式,因此,涉案视频曲谱使用了原歌曲曲谱的基本内容,并对原歌曲的旋律作了创造性修改,却又没有使原有旋律消失,构成对《一封家书》曲谱的改编。同时,将《一封家书》与涉案视频歌曲进行整体对比,两者名称相同,且开头结尾歌词相同,曲谱主旋律亦相似,使人听到涉案视频歌曲时便会联想到歌曲《一封家书》。因此,涉案视频词曲构成对歌曲《一封家书》词曲的改编。

 

第二,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综合考虑到,歌曲《一封家书》发表于1994年,多来年久被传唱,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云南俊发公司在其公众号文案中借助歌曲《一封家书》的影响力进行宣传,主观恶意明显;涉案视频内容中对云南俊发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经营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商业宣传;涉案视频点击量高达九万余次,影响范围较大,依法酌情判定经济损失赔偿额为30万元。


总结:其实像这样的案件每天都会有发生,只是轻微或严重罢了!只有每个人能明白版权的重要性并了解擅自盗用他人作品的后果后,才能有效杜绝这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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