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使用的商标不可以转让他人吗?

发布者:卓科知识产权     时间:2018-11-23

据统计,2018年1—10月商标评审委员会累计受理各类评审案件申请246852件,同比增长54.13%。2018年1—10月累计审理签发各类评审案件208906件,同比增长52.65%。前10个月的审理数量已经超过去年全年的审理数量,同时也超过了去年全年的受理数量。

 

案件数字再创新高,真没有什么可高兴的,只说明我的同事们越来越辛苦。审查员工作的意义在于真正解决企业品牌的法律保护问题,而不是为商标库里增加一个数字。现实却是明大多数商标根本不会被实际使用,只会永远是一个躺在商标库中的数字。

 

申请商标数量越来越大,有多种原因。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有些人把注册商标本身当作商品买卖,从而谋取暴利。注册一件商标的官费只有300 元,而转让一件注册商标的价格却可能是30000元,甚至更高。

 

注册商标成为有利可图的投资对象,也有着多种原因。我们面对的现实就是,一家公司、一个自然人注册几千件商标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资本都大举进入,而注册这些商标的主要目的就是转让获利。我经常能看到有人在公开宣传投资商标,一本万利。

 

把和商品不可分割的商标本身当作商品来买卖,表面上看是你情我愿,实际上买的人是不得不买。如果花300块钱可以注册一件商标,谁愿意花30000块去买一件呢?正是因为存在太多的在先商标,在后的商标难以获准注册,新创业者才无奈选择买别人的注册商标。而为了让别人不得不买,很多人又拼命去注册更多商标。

 

如果这些为了卖掉而注册的商标卖不出去,那么也就因无利可图而没人去为转卖而注册商标了。没人注册更多商标了,后来的创业者就有机会注册自己的商标。所以,我听到很多人提出建议:商标转让必须以使用为前提。

 

我支持这项建议。商标的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只有附着在商品或服务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真实使用,才能实现其功能。如果商标本身就是商品,商标的买卖也算一种经营活动,那么这件特殊的“商标商品”是不是也能够注册一件商标啊?

 

注册商标是可以转让的,也可以有价转让,但不是把商标本身作为商品来转让,而是转让附着在商标上的权利和声誉。一件商标如果未被注册人使用或没有被使用的意图,应该受到的待遇是被撤销掉,而不是转让获利。

 

上周由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举办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法律问题研讨会,形成的一项共识就是:要从商标权本质出发,正确理解商标和商品的关系,充分发挥商标的本质属性。并指出,要遵循立法本意,妥善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法律条款,积极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维护商标注册秩序。

 

总结:商标转让附加已经使用的条件,或许可以解决商标恶意抢注、商标囤积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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