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不仅给我们带来了武侠梦,还让我们懂得如何进行版权保护!

发布者:卓科知识产权     时间:2018-10-31

    就在昨日,听说华人文学界的泰山北斗金庸先生去世,我悲痛万分!生前给我们留下了许多经典武侠作品, 从《书剑恩仇录》到《射雕》三部曲到《天龙八部》《笑傲江湖》再到收山之作《鹿鼎记》,金庸用 20 年的时间,写出 15 部武侠小说,为半个世纪的中国人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精神食粮,也为港澳台三地的影视业繁荣发展,提供了经久不衰的 IP 作品。其实金庸不单单给我们带来了武侠梦,还让我们懂得如何进行版权保护!

 

   “飞雪连天射白鹿,笑书神侠倚碧鸳”,一句偶然天成的七言诗概括了金庸的 14 部巨作,外加上一部短篇《越女剑》,金庸笔下的“江湖”成就了中国近代武侠之魂。作为华人文学世界里的超级 IP ,金庸武侠历经半个世纪仍然繁荣昌盛。

 

    娱乐资本论梳理资料发现,在促进两岸三地影视文化发展的同时,金庸也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的版权保护。如今影视版权之争动辄诉诸法庭,群众对侵权之事容忍度越来越低,各大渠道对打击侵权、盗版的行为也愈加严厉,这其中,金庸先生功不可没。

 

       这一年,金庸联合完美世界和畅游两家公司,在半年内成功让一百款侵权手游下架,从此国内手游野蛮生长、侵权、盗版之乱象,很大程度上得以肃清。同时,金庸一方通过“渠道”向手游开发商施压的方式也成为了维权领域的经典操作。

 

    金庸作品的版权,全权委托的机构为自己的著作出版方——香港的明河出版社。无论是香港、大陆还是台湾的所有金庸作品的相关授权,都由明河出版社出面负责接洽。在游戏领域,金庸的版权授权最初只有 PC 网络游戏的改编权,之后又增加了手机游戏的改编权。

 

    国内最早拿到金庸游戏授权的是完美世界。 2011 年,完美世界签下了《倚天屠龙记》《笑傲江湖》《神雕侠侣》与《射雕英雄传》等 4 部作品的游戏改编权,之后这 4 部作品的手游改编权也顺理成章地归属于完美世界。 2013 年,畅游公司则拿到了剩下 10 部作品的手游改编权,其中《越女剑》版权包含在《侠客行》版权中。

 

    也就是说,在 2013年以前,金庸正版授权的国内游戏开发商只有两家,完美世界和畅游公司。但当时版权意识并未引起行业关注,以至于 2013 7 月,当畅游用 2000万元一次性买断金庸 10 款武侠小说的手游开发权时,还有人说调侃畅游“脑子进水”。

 

    金庸及其拥有的明河出版社一直饱受盗版之苦。完美世界和畅游顺理成章成为了金庸打击手游侵权的两大助力。处于市场竞争以及各自商业利益的考量,在取得金庸作品移动游戏改编权的同时,畅游及完美积极主动地负担了国内打击侵权行为的责任。

 

    为了更快地打击侵权者,畅游和完美两家公司都成立了自己内部的维权小组。以畅游为例,设立了由来自技术、法务、政府公关、媒体公关等部门的成员组成的维权小组。

 

    但在打击侵权的行动中,由于移动端游戏天然侵权“优势”,赚钱和生存对让他们来说重要性远超版权,手游生命周期短也促使了侵权者捞一笔快钱就脱身的心理。因此侵权手游开发商“狡兔三窟”、“推卸责任”、“阴阳版本”的事经常发生,让维权方经常感到十分无奈。

 

    完美世界和畅游想到的解决办法就是对渠道施压,相比不畏惧法律责任的中小型手游开发商,渠道则更在乎自身的信誉与可能涉及到的“连带责任”。

 

    畅游和完美两家公司对照安卓与苹果商店中涉嫌侵权的 100 多款游戏,逐一发布律师函,要求清查。两家企业自然担负起了审查游戏中自己所获授权部分的被侵权问题。结果就是,侵权游戏要么接受修改意见,要么关停。游戏改完之后,还要经过畅游和完美审查确认,才能再次上架。

 

    经过 2013 年半年左右的维权,侵权的游戏已经非常少了,不得不说金庸的打击侵权行为功不可没。

 

    在版权保护方面, 2015 年金庸诉江南案,作为“中国同人作品第一案”,为原本处于版权灰暗地带的同人作品划清了法律界限。

 

    2015 年,金庸因为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起诉其作者、畅销书作家江南(杨治)及三家出版公司,在公告中,金庸方面以“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行为”为由,要求被告停止发行并销毁小说,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500 万元。

 

    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此间的少年》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来源于原告作品《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等,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原告上述作品实质性相似。

 

    今年 8 16 日,本案一审宣判,最终法院判江南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并不构成侵犯金庸的著作权,判决江南赔偿金庸 188 万元,并向金庸赔礼道歉。

 

    该宣判称,江南笔下的《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原告系作品的基础上,所以并不构成对金庸先生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但是由于江南的此间的少年的出版发行,是借助了金庸笔下一些较为有名气的名字,所以客观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优势,使得限制了原告的市场空间,夺取了本应该属于金庸小说所享有的商业利益,所以一定程度上是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其实早在 2005 年,金庸就曾在采访中表达过对同人创作的不满:“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在香港用我小说人物的名字是要付钱的。”

 

    但在金庸诉江南案之前,就著作权侵权来说,同人作品在国内的侵权案例并不是很多,也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审判思路。

 

    “金庸诉江南案”虽然涉案金额并不庞大,但对国内版权保护来说,意义重大。此案确立了同人作品侵权案的判决边界,即“同人不侵权,商业化侵权”。

 

    如编剧汪海林所说:“同人小说自娱自乐是可以的,原本互联网写作就是基于共享与分享,但只要商业化了,就必须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在网络文学作品侵权行为甚嚣尘上之时,金庸的身体力行,敲山震虎,让人们意识到容忍并不是没有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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