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国高企业抽查启动,做好这些再也不怕被抽查

发布者:卓科知识产权     时间: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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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抽查今天开始啦!


1.抽查对象

 

已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不包含2018年度新申请认定公示的企业)

 

2.抽查方式

现场检查


3.抽查内容

对已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是否符合认定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具体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的条例进行检查。(文末列出详细内容)

 

其实,抽查没有那么可怕,做好一下几点,即使被抽到,也不用担心。


1.做好知识产权规划,不要只注重数量,更重要的是跟高新技术产品相关联。


2.做好公司财务规划,规范财务管理。


3.企业60%以上收入来源于高新技术产品。


4.做好研发费用明细账,加大企业研发投入。


5.不断引进科技人员,促进研发工作的开展,确保科技人员数量达标。


6.准时报送企业年报/月报至相关的高企申报及管理系统。


7.企业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认定机构。


8.企业涉及异地搬迁的,须向迁入地认定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当然,不同企业情况不同,有疑问欢迎咨询我们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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