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申请中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解读

发布者:卓科知识产权     时间:2018-11-27

今天我和大家聊聊“说明书”有关的问题。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明确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也就是说,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清楚

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说明书的表达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

 

2.完整

即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3.能够实现

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①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②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③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④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⑤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上述五种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情况比较宽泛,操作窗口比较宽,这样就给审查员带来很大的想象空间,审查员在评述的时候,无论怎么评述都不为过,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对于申请人来说就麻烦了,稍不注意就落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圈子里。

 

总结:在当前的专利审查力度下,各代理机构经常收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一旦触犯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即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虽然审查员会给申请人一次听证的机会,但最终仍以驳回告终。而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即便出现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情况,也极少用专利法第26条第3款驳回,因为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最有力的理由是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即不具备创造性,绝大多数的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都能靠到不具备创造性上,审查员对于创造性的评述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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