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标注册常见问题(一)

发布者:卓科知识产权     时间:2018-11-26

1.“申请人名称”该如何填写?

 

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名称与 “申请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签字)以及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

 

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 “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2.“申请人国籍/地区”该如何填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3.“申请人地址”该如何填写?

 

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不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详细填写中英文地址。

 

4.“商标说明”如何填写?

 

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附送肖像人的声明书。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也可以在此栏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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