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知道吗?专利申请还有“黑技能”哦!快来了解一下吧!

发布者:卓科知识产权     时间:2018-11-21

我们都知道,在专利创造性审查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比发明专利申请的标准要低很多,因此,对同样的技术方案而言,同样的权利要求,实用新型的稳定性可能要比发明专利好,相应地,同样满足“三性”要求的实用新型权利要求能够保护的范围可能要比发明专利要大,但由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又比实用新型长。

 

那么,我们该如何选择了?别急,我要说的重点来了。


没错!就是行业当中流传的“黑技能”。首先仔细研究一下审查指南:“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九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 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 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

 

既然如此,我们在撰写申请文件时,不把两个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写得完全相同不就可以了? 例如,给其中的一个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增加一个技术特征——是的,我明白,你想说的是这会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缩减,从而跟我们的初衷相悖,而老板希望两个都能尽可能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


别急,这里有妙招!比如说,要保护的技术主题是一种汽车,你可以给其中一个专利(例如实用新型)增加一个技术特征“包括车门”——相信当今99.99%的汽车都包含车门,除非以后真的流行不带车门的汽车——这样科(fu)幻(gu)的产品,真要流行起来,估计至少要到10年以后了吧?实用新型只保护10年,应该问题不大,真要流行了也不怕,我们还有发明呢!当然,你还可以更大胆一些,将权利要求的某个技术特征更换为其上位概念,例如,将“汽车”更换为“车辆”甚至“交通工具”,保护范围不仅不会缩小,还可能会扩大。

 

总结:如果你已经通过“双报”申请了完全相同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在实用新型或发明授权之前,还可以通过主动修改或答复审查意见的方式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避免出现完全相同的权利要求。


温馨提示:


1. 通过增加技术特征修改权利要求时,增加的技术特征应当尽可能是本领域通用的,这样可以尽可能小地影响专利的保护范围,特别注意不要选择发明点哦!


2. 两个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只要有任意一对相同,就会被判断为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所以,撰写申请文件时最简单稳妥的办法是对独立权利要求下手,从权可以放心大胆地完全相同。当然,申请提交之后的修改就另当别论了。

 

3. 通过变更或增加技术特征,尤其是将技术特征上位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时,千万注意重新审视一下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内容,不小心的话可能会导致公开不充分、说明书不支持、独权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甚至缺乏创造性等问题,那时可不要来找小编的麻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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