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如何避开专利无效的套路!

发布者:卓科知识产权     时间: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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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一直是专利界一个没法争议的话题。说白了,有没有创造性,根本没有客观标准。然而,现在创造性又是无效专利使用的基本算是唯一的理由。因此,里面花活儿就很多了。


一件两件的,的确不好说,不过专利多了,放在一起分析分析,还是能看出些东西。正好,最近跟大疆有几十起专利诉讼,去年11月口审了一波,元旦后,稀里哗啦收到一批无效审查决定。结果我早就猜到。作为在复审委待过十年的人,这批案子审理期间发生过什么,我很清楚。诚恳地问候一声,你们,这一票干得漂亮!一个个无效审查决定细细看来,也是有些意料之外。猜得到结果,却猜不到过程。


今天就来和专利界的朋友们聊聊这批专利的无效套路。有用的点,只管拿去,该躲的坑,记得绕开。


首先,19件实用新型,1件发明,维持率为0

这正常么,我不知道,复审委并不公开专利无效结果的比例数据,那咱就用笨办法,自己动手统计吧。

专利复审委员会官网上随机抽样100件实用新型专利,维持率统计结果为31%。认为我统计有偏的,可以自己抽样或者全样本统计。如果统计结果和我有较大偏差,欢迎指正。

显然,我这批案子的维持率远远低于复审委实用新型专利维持率,偏离度为100%。或许有人会说,因为我的专利质量就是差,就是远低于平均水平。这些专利及其无效的判决,回头我将逐一公开,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大家自有判断。


第二,20件案子,全分在同一个处审理。

这正常么,我也不知道。

复审委自然也不会公布分案情况。一件实用新型专利到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到底分配到哪个处室审理,到底分配到哪个合议组审理呢?据我所知,通常而言,这些案件会按照专利类型,尤其是分类号,被分配到对口的业务处室进行审理,这是为了保障对口的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具有最匹配的业务知识。然而,本次开庭的20件专利,涉及到B、H、G等多个大类,复审委分明有机械、光电、电学等多个处,可是,不同类别的案子不分到专业更加对口的处,却全部被分到同一个处集中审理,然后全部被统一无效……嗯,效率的确是高啊!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批所有案子分到的那个唯一的处室,其处长即审理金奖专利的合议组主要成员,该金奖专利无效案件在当庭宣判后,四页决定拖了19个月才发,期间,判决有利方成功在创业板完成资本收割盛宴,并且股票一路高歌(详见上周文章《无效金奖专利的决定为什么迟迟不发?》)。


第三,所有同日申请的发明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全都被无效。

这批案件里面有几件实用新型,其同日发明是已经授权了的,是经过实质审查认定有创造性的。然而,创造性要求比较高的发明,在被专利局肯定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创造性要求比较低的实用新型,反而被复审委认为没了创造性。或许又有人说,这种情况的确也是存在的。那么,这种情况出现的比例是多高,反正在我这里又是100%?专利局没经过实质审查的专利,复审委认为100%没有创造性;专利局出具的认为有创造性的专利评价报告,复审委认为100%没有参考价值;专利局经过实质审查认为有创造性的,复审委依然认为100%没有创造性。


那我就想问了:

对于公众而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说的每句话都不算数,那是不是咱啥都别干了,专心公关复审委就欧了?搞公关,个人肯定搞不过公司,小公司肯定搞不过大公司,那是不是老百姓就等死就对了?等死有时候还能让你等19个月……


第四,所有找不到合适证据的,无效理由都是“公知常识”。

当然,绝对不是说不可以用公知常识的理由,而是,用得是否合理。这一批无效决定中,大量使用了“公知常识”作为理由来否定创造性,包括同日申请的发明已经获得授权的那几个实用新型。请注意,并不是因为引入了新证据,而根本就是直接把发明点当公知常识的哦!


也就是说,虽然请求人作为专业人士,拼命举证都找不到证据的情况下,但合议组认为,不需要证据了,直接抛出“公知常识”这一记大招,OK,干掉了!

此处的“公知常识”,难道不是让岳飞死的“莫须有”的理由么?


上述每一点,或许都偶有发生,但是所有的偶然都同时发生了,一定有其必然的原因!如果因为国家利益需要作出某些巧妙的判决,作为一个爱国青年,我也可以理解。但是如此照顾一个外资企业,一个连中国军方警方都没资格进入的企业,一个被爆以退出中国市场向政府施压的企业,到底是为了保障国家利益,还是为了谋求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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